首页 女生 都市言情 你就这么打官司的是吧?

第16章 如果不还钱,我还想要法官来当证人!

  关于许彬前女友的问题,早在法院提交起诉状时他就已经和对方交代过自己的原因。

  立案的法官不认可李子昂的起诉理由,李子昂也是据理力争。

  他认为许彬和对方是情侣关系,花销属于自愿赠与。

  因为两人的关系一直没有坦白,不符合骗婚罪的具体特征

  李子昂却是不怎么认为,主要有两点:

  第一,在许彬再赠与对方财物时,是已经向对方明确过自己目的了的。

  而对方收下了许彬的钱财,应被视为默认。

  这也可以理解为变相的同意求婚。

  第二点则是分手的理由和事后的态度。

  在许彬的案件中,他的前女朋友是出轨被捉了个正着。

  而捉奸的现场,是在对方的出租屋内。

  许彬前女友居住的房子一直是许彬出的房费,那也可以因此理解为是在他自己的家中。

  许彬起诉对方也有两点支撑:

  第一点,法律规定。

  有关出轨的证据,在自己家中拍下的照片属于合法证据,法院也应当承认该照片的有效性,且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。

  第二则是偷情的地点。

  对方偷情的地点是在许彬的家中,因此,我们可以判断他们不是第一次。

  而对方想要反驳自己的推测,应该拿出合理的证据。

  我在我家里捉到你出轨,你说你是第一次。

  呵…

  我就不信你们有那么大胆量,第一次就敢到我家里来。

  我的怀疑能经得起逻辑的推敲,想要反驳你也得拿出证据来才对。

  如果是第一次,也构成了诈骗罪。

  因为肉体出轨是在精神出轨的前面。

  人是先有了出轨的想法才会付出的实际的行动。

  精神出轨也应该按照出轨去计算。

  而在此之前,许彬的前女友并没有坦白自己精神吹出轨的事实。

  一边接受许彬的有条件赠与,一边精神出轨,对于许彬来说就是欺骗。

  而许彬在与前女友谈恋爱的过程中,付出了金钱。

  因此,许彬前女友的行为对于许彬来言就是骗婚罪。

  什么?

  你说两人没有结婚不能构成骗婚罪?

  那诈骗罪行不行?

  法律规定:

 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而后期对方不愿还钱的行为应给属于占有的目的。

  不好意思,我起诉状写错了,对方应该是诈骗罪…

  什么?

  你说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,应当走流程先去派出所报警让他们介入?

  我民事起诉要求对方还钱行不行?

  只要对方愿意还钱,那她就不是带有占有的目的,则不构成诈骗罪。

  可我要是起诉她到了法院她还不愿意退钱,那就属于带着占有的目的。

  总不能我到法院起诉对方她还不愿意退钱不属于占有目的吧?

  李子昂把自己的目的说的很明确:

  要钱!

  还钱咱俩就彻底两清,之后老死不相往来。

  不还钱,你就是诈骗罪。

  什么?

  你问我为什么要先走民事不直接走走流程?

  开玩笑,我们又不傻。

  先走民事以德服人,说不定人家还能把欠的钱给全退了。

  你直接走刑事退赃不退罪,弄好了赔个几万块钱取得谅解,弄不好一分钱都不到蹲个几年拉到。

  到最后我们岂不是白白忙乎了半天一毛钱没拿到?

  当然了…

  李子昂也害怕许彬那家伙再次恋爱脑发作。

  众所周知。

  人在确定犯法后都是后悔的,可怜的。

  万一对方到时候装个可怜,许彬再看她可怜原谅她了怎么办?

  综合所述,走民事先要求对方还钱是最明智的选择。

  事情聊到最后,李子昂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。

  假如对方到了审判员仍不愿意还钱,那本次负责庭审的法官们应当给他的当事人做个证人。

  立案的法官闻言也是有些无语。

  好家伙,案件还没开庭审理呢,先把审判长给搭进去了?

  对于李子昂的要求,他也没有理由反驳,原因有二:

  第一,他说的全都是事实,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许彬的女朋友是诈骗。

  第二,他的要求虽然闻所未闻却又合情合理。

  我国法律规定,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

  因此,证人经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传唤,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。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,拒绝提供证言。证人因故确实不能到案时,必须事先向传唤机关说明理由,不能无故不到案。

  我想要传唤你作证人,你说你是法官不能作证人?

  这不太合适吧?

  当然了,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符合不出席的规定全当他没说。

  不符合证人的条件有:

  1、不了解部分或全部情况。

  知道案件是指证人直接用眼睛、耳朵、鼻子和舌头等感觉器官感知案件的人。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,而不是听说和据说的间接感知;

  2、证人必须不能够辨别是非、能够正确表达的人。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,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。如果身心缺陷或年轻,不能正确表达意志,不能作为证人,证人是所知道的案件向法院相关陈述,因此,这需要证人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,以便真实、清晰地表达案件事实;

  3、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。因此,除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作证外,只要待证事实适应其年龄、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,就可以作为证人,包括未成年人。

  那么问题又来了。

  你说你是法官不符合传唤的要求,那请问你是不符合证人规定中的哪一条呢?

  年龄不够智力不全还是精神状况不好?

  如果你符合了不出席证人的硬性要求,那你又是怎么做到法官的位置上的?

  有黑幕?靠关系?

  如果真的是这样,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…

  两人聊到最后,法官都不敢再听他解释了。

  他是真害怕自己都被对方搞成了被告…

  这能不立案嘛?

  在不立案他都成被告了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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